商人车理锋为追讨货款提起货款纠纷诉讼,审理期间,欠款方以其销售伪劣产品报案,他和两名下属员工之后被抓。
1980年出生的车理锋,在广东东莞从事纸品经营,主要业务是从珠海红塔仁恒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珠海红塔公司”)及其子公司珠海华丰纸业有限公司(下称“华丰公司”)采购液体食品包装纸,销售给液体食品包装盒生产厂家,赚取差价。
2019年12月,车理锋实控的公司在东莞起诉河南誉彩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彩公司”,现已更名为河南新彩包装有限公司),追讨数百万货款。
禹王台区法院
在该案件开庭前5天,2020年4月9日,誉彩公司向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南郊派出所报案,称车理锋销售伪劣产品。经初查,警方未予刑事立案。2020年6月18日、23日,禹王台区检察院先后向警方作出《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之后车理锋被刑拘。
近三年后,2023年6月,禹王台区法院一审判决车理锋等人销售伪劣产品罪成立,判处车理锋刑期八年、罚金80万。车理锋提起上诉,他在上诉状中称,他销售的并非伪劣产品,不具社会危害性,要求撤销判决,改判自己无罪。
在对方承诺放弃540万元货款并赔偿40万后,誉彩公司出具了谅解书。
追讨货款期间卷入刑案
车理锋原是珠海红塔公司员工,2014年3月离职后,他自己开公司,从事食品包装纸销售。誉彩公司是车理锋最早的客户之一。
车理锋一方称,2017年6月起,誉彩公司开始拖欠货款。车理锋一边供货,一边催款。因感觉对方“没有还款诚意”,2019年4月1日,车理锋向誉彩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后者4月10日前履行还款义务,支付数百万元货款和利息,否则“将起诉”。
之后,誉彩公司作出《纠正/预防措施通知单》,称经化验室检测,车理锋供货的产品不合格,需退货(共11吨)处理。2019年10月11日,誉彩公司向车理锋发出书面《投诉通知单》,投诉货品质量问题。这是在案材料中,誉彩公司第一次书面投诉。不过,车理锋并不认可《投诉通知单》中的检测结果,认为取样和送检过程没有经过双方见证。
2019年12月,车理锋在东莞市第一法院起诉了誉彩公司,追讨货款。此后,法院进行保全,冻结了誉彩公司和相关人员的财产。
银行转账记录显示,从提起诉讼到开庭前,车理锋实控的公司收到部分来自誉彩公司的转账,每次转账数额为10万或20万。
东莞市第一法院2020年4月14日开庭审理该货款纠纷案,宣布择期宣判。在该纠纷案开庭5天前,誉彩公司向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南郊派出所报案,称车理锋销售伪劣产品。经初查,警方认为不构成犯罪,并未立案。
2020年6月18日,开封市禹王台区检察院向警方作出《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理由通知书》。6月23日,禹王台区检察院向警方作出《通知立案书》,表示经该院审查,车理锋涉嫌销售伪劣产品,通知警方刑事立案。
2020年7月,车理锋被刑拘。2020年底,车理锋手下的员工王俊(售后服务)、刘贤斌(跟单员)也先后被刑拘。
车理锋的姐姐车玉珍告诉澎湃新闻,车理锋被逮捕后,她于2020年12月到开封,希望得到誉彩公司的谅解。他们出具了承诺放弃货款并赔偿誉彩公司40万元损失的书面材料,同时向誉彩公司转账40万元。次日,誉彩公司出具谅解书称,决定对车理锋予以谅解,希望司法机关对车理锋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车理锋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中,时任誉彩公司总经理、现为该公司法务的李晓晶作为证人当庭作证,承认双方当时达成谅解的条件,包括车理锋一方放弃货款纠纷案的诉讼请求(540万元货款)和赔偿誉彩公司40万元。
天眼查显示,2016年11月,宋某某入股誉彩公司。2018年5月,股东、总经理任福君退出,宋某某持股95%。两个月后,宋某某退出。车玉珍称,当时宋某某疑似并未实际退出,她和律师到誉彩公司协商时,见的是宋某某的弟弟。车玉珍说,当时自己曾下跪,对方还一直安慰她。
国家轻工业纸张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书面回复称:“纸面上的尘埃如果附着力不大的,在复卷的过程中有可能掉落。”
一审认定“以次充好”,判刑八年
案件历经两次退侦后,2021年6月29日,车理锋被起诉至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禹王台区检察院指控,车理锋将珠海红塔公司的处理品以A级液体食品包装纸销售给誉彩公司,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总计销售1076.745吨,销售金额7698035.52元。检察机关对车理锋的建议量刑是15年,罚金500-1000万。
经过2023年3月、5月两次共13天的公开庭审,2023年6月9日,禹王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起诉书指控“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三被告人销售伪劣产品896.259吨,金额6335366.22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对起诉书中“2018年8月,车理锋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广东中柱纸业有限公司(下称‘中柱公司’)从华丰公司购入无菌液体包装纸(处理品),谎称该纸品为红塔公司A级液体包纸,销售给誉彩公司,共计180.486吨,金额1362669.3元”的指控,法院认定,车理锋等人以中柱公司名义以5800元/吨(含税)的价格从华丰公司购买无菌液体包装纸处理品后,以车理锋实际控制的薪诺公司为供货方,将该处理品冒充珠海红塔公司A级品以7550元/吨(不含税)的价格销售给誉彩公司。华丰公司以低价销售该处理品的原因及方式为:质量不稳定或者存在缺陷时其公司将按照处理品进行销售,销售合同内注明“不可用于液体包装”。处理品销售价格低于华丰公司2017年至2018年之间所生产液体包装用纸(合格品)的含税销售价格(7000元/吨至7800元/吨)。
法院认为车理锋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以次充好”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华丰公司和中柱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显示,该批产品名为“无菌液体包装纸”,等级为“处理品”,“备注”为“利乐退货”。合同还表示,该合同为清库存合同,合同产品“不能用于液体包装方面用途”。
法院认定,车理锋等人低价从华丰公司购买处理品后将质量差的处理品冒充质量好的A级品以合格品的价格销售给誉彩公司,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难以确定“以次充好”的情形,不需要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法院认为,车理锋等人的行为已经对买受方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同时亦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故誉彩公司向其下游公司销售的产品是否出现质量问题,并不影响车理锋等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成立。
法院认定,车理锋等人销售伪劣产品罪成立。判处车理锋有期徒刑八年、罚金80万,王俊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罚金7万,刘贤斌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罚金5万。
誉彩公司原总经理任福君曾出具证明,该公司曾主动向车理锋了解是否有一些减价处理产品,价格合适且符合公司生产要求的情况下进行纸张采购。
焦点:处理品为何贴A级品标签?
珠海红塔公司是国内最大的液体食品包装纸生产企业之一。其大股东为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者又由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
珠海红塔公司法务赵亚星当庭作证时表示,该公司没有销售过伪劣产品或者不合格产品。其同时承认,公司会对外销售处理品。
什么情况下公司会以处理品的方式销售产品?赵亚星称,相应的质量指标没有满足要求的产品或者是尺寸不适合的边角料。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华丰公司一名前员工介绍,如果合同标注“利乐退货”,则是利乐包装工厂退回的纸张,由于利乐工厂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这类货物可能在细微指标上无法满足利乐标准,但仍可满足国标,但由于被退货,这类商品也会作为“处理品”往外销售。
华丰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称,该司无菌液体包装纸的产品标准是按利乐标准控制,没有另外的标准。另,与利乐签订的协议标准只是一些主要的物理性能指标,没有包括尘埃度这一项外观指标。外观基本指标是按国标来执行。
开庭时,辩方当庭指出,利乐退货的主要问题在于尘埃度超标,珠海红塔公司重新复卷、分切,重新包装,且重新贴上了A级品标签,送货单、签收单、码单、销售清单等6种凭证都显示为红塔A级品,由珠海红塔公司直接送货到誉彩公司,显然是珠海红塔公司重新出厂检测符合A级品标准。
液体食品包装纸如果纸面上有杂质、粉尘、黑点,导致尘埃度超标,能否通过复卷、分切等方式降低?国家轻工业纸张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书面回复辩方律师的询问时称:“纸面上的尘埃如果附着力不大,在复卷的过程中有可能掉落,同样的,也有可能有粉尘在复卷的时候掉落在纸面。如果发现尘埃度集中在纸卷的一边,是可以通过分切的方法把那一部分去掉以达到降低尘埃度的目的。”
是否所有出厂销售的产品都有质量检测程序?赵亚星说,他了解到生产过程中会有检测,出厂前有没有他不清楚。对于标签等凭证显示为A级品的问题,赵亚星称,以合同为准,“合同是最终对质量的定性表达”。
若合同“约定不能用于液体包装方面用途”,是因为质量问题,还是因为商务上的约定?能否代表纸张的质量标准达不到液包纸的标准?对这些问题,赵亚星均称自己不清楚。不过,赵亚星也说:“利乐属于我们一个特殊客户,我们给他们的(无菌液体包装纸)是专用于他们的。他们的退货可能出于防伪的要求或者其他因素,是他们不允许我们再以液包纸进行销售。”
公开报道显示,2016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根据《反垄断法》,对利乐集团有关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6亿元。其中涉及的问题之一,是利乐凭借其在包材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限制原料纸供应商与其竞争对手合作、妨碍原料纸供应商向其竞争对手提供原料纸等。
据媒体当时报道,利乐是注册于瑞典的跨国企业集团,总部在瑞士,其中大中华区总部设在上海,在中国主要从事液态食品无菌包装材料、灌装机销售、零配件供应及技术服务等经营业务。该公司是全球最大的液态食品包装系统供应商之一。在中国市场,利乐被看做中国常温奶行业最大的隐形赢家。
主犯称未销售伪劣产品,提出上诉
庭审中,辩方指出,从司法解释来看,刑法意义上“以次充好”的“次”,应当与正品存在足够大的差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辩方指出,根据刑法的体系解释,“以次充好”,应当和其他三种情形具有同等的社会危害性,使产品降低、失去、不具有应有使用性能。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以次充好”,应当从本质上理解。只要车理锋销售的纸品有液体食品包装功能,就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只是民事纠纷。
任福君曾是誉彩公司股东、总经理,2018年5月退出。他出具《证明书》称,誉彩公司和薪诺公司在2015年至2018年长达4年的时间中存在合作关系。誉彩公司收到车理锋的供货后,对供货的纸张进行内部检验、检测,均符合誉彩公司的生产需求,而且薪诺公司供应的纸张事实上已经在生产中使用完毕,并不存在使用纸张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事件。此外,誉彩公司为降低生产成本,也主动向薪诺公司了解,是否存在一些减价处理的产品,在价格合适且符合誉彩公司生产要求的情况下进行纸张采购。
案发时,起诉书中所指控的涉案货品,基本已被誉彩公司使用。其中,2018年8月车理锋销售给誉彩公司的180余吨无菌液体包装纸,已全部被使用。
誉彩公司2021年4月出具的情况说明称,该司使用车理锋所供液包纸,生产的包装产品销售到客户那里,客户在使用中出现很多质量问题。该司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167万元,其中包括购买车理锋供货的货款815万。誉彩公司还提供了6份下游公司盖章的拒付货款情况说明、质量问题减账协议,共涉及210多万。这些文件的日期在2017年底至2019年之间,事由均为誉彩公司所供包材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都提到包材纸张挺度问题。
辩方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辩方指出,若车理锋供货的液包纸有质量问题,导致产品出现问题,誉彩公司早应找车理锋索赔。而在案证据显示,誉彩公司直到被车理锋发催款律师函才提出质量问题。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辩方曾申请法院调取2014年11月至2020年8月誉彩公司的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生产的成品出厂检验记录、台账;销售记录;禹王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誉彩公司的抽样检验文书,最终无果。
目前,案件被告人王俊和刘贤斌未提起上诉,车理锋已提起上诉,其在上诉状中称,其销售的并非伪劣产品,不具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