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辽宁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辽宁千山金泉村镇银行解散的批复。
批复显示,鉴于鞍山银行收购千山金泉村镇银行,同意千山金泉村镇银行因被合并而解散,千山金泉村镇银行全部业务、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各项权利义务由鞍山银行承继。
此外,批复强调,千山金泉村镇银行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解散相关事宜。自收到批复之日起,立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立即停止行使职权,向鞍山银保监分局缴回金融许可证,对外做好解散公告,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同日,辽宁银保监局发布关于鞍山银行金泉支行开业的批复,同意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开业,简称:鞍山银行金泉支行。营业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凤翔路328-S1。
核准该支行在其上级行的授权下,开展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同时,辽宁银保监局发布三份关于千山金泉村镇银行支行变更名称的批复:
同意“辽宁千山金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道湾支行”变更名称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山西路支行”;
同意“辽宁千山金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西街支行”变更名称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西街支行”;
同意“辽宁千山金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双山支行”变更名称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园支行”。
三份批复均强调,千山金泉村镇银行应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自批复之日10日内,派人持该机构原金融许可证、本批复、介绍信、领取许可证人员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等到该分局办理更换金融许可证手续,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综合自辽宁银保监局官网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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