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示例见图2。
(4)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示例见图3。
(图3)
(5)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示例见图4。
(图4)
(6)复合配料需要标示其原始配料的,如果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按照上述要求标示(示例见图5);二是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顺序应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决定(示例见图6)。
(图5)
(图6)
(7)多级复合配料的标示:GB 7718应用指南中指出,复合配料展开一层标示即可。复合配料中含有的复合配料,企业可自愿标示。如果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在终产品中的含量超过25%且无国家标准、行业标注或地方标准,建议展开该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示例见图7。
(图7)
3.配料表中可能为复合配料的其他情况
(1)使用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该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称,也可标示为“食用香精”,或者“食用香料”,或者“食用香精香料”。
如果配料表中标注“食用香精”、“食用香料”者“食用香精香料”,有可能为多种香精或香料。
(2)复合香辛料添加量超过2%时,按照复合配料标示方式进行标示。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加入量不超过2%,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统一标示为“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如果配料表中标注有“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有可能为多种香辛料。
(3)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不超过10%,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或者统一标示为“蜜饯”、“果脯”。
如果配料中标注有“蜜饯”、“果脯”,有可能为多种果脯或蜜饯。
编辑:食安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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