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家也还没有完全装修好,因此很多地方都还有安全隐患,结果让王某没有想到的是,王某儿子一个人在房间转悠的时候,结果一不小心掉下了楼下阳台上,而且楼下还没人居住,无奈之下,王某亲戚只好找到物业才要到了钥匙,但最后噩耗还是发生了,王某的孩子因为伤势过重,最终导致了死亡。
但这下王某便开始疑惑了,因为以儿子的身高,是不可能会爬窗户的,那他为什么还会从阳台上掉下去呢?于是王某满腹狐疑地来到了阳台。
结果不看不知道,这原来是亲戚家的阳台,压根就还没有安装玻璃。
这些王某开始恼火了,于是开始质问亲戚为什么家里没有玻璃的话,也不提前告知一下,但亲戚这时候也很疑惑,他一开始就表示自己家装修还没完成,而当时又是晚上,难道盯着自己孩子,难道不是王某自己的事情吗?
王某的孩子意外离世,作为亲戚肯定是不能说这种话的,但他面对王某的指责,他自然也是很疑惑的。
因此王某便是一怒之下,将亲戚以及物业,还有装修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赔偿90万元以及其他一系列费用。
一时间亲戚以及物业,还有装修公司都觉得有些纳闷,因为装修这种事本就是有着一个流程的,谁也不能保证能够立马完成。
这件事传到网上之后,就有人提出了一个非常尖锐的问题:这件事,未必王某自己就一丁点责任都没有吗?
而物业的说法则是,一间房子没有装修好,但不代表它不可以进人,如果仅仅是因为没有装修好就把责任推到物业身上,这还是有些不合理的。
装修公司也表示:这种装修有还没有装修完的地方本就是很正常的。
一时间王某也只好看法院的判决是如何判定的,但不可忽视的是,王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未必就一点责任都是没有的吗?这肯定也不是的。如果法院在结合当时的情况深究一下,王某也是跑不了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之后王某在法院提到:他在跟亲戚通话的时候,表示亲戚并没有提到自己阳台有安全隐患,因此亲戚是脱不了干系的。
最终在法院的说法中,他们表示王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而且还是这种查看装修房这种本就自带安全隐患的行为,已经属于监护人的失责,但物业以及装修公司的不及时也有着责任的一部分,最终判决结果为:亲戚为百分之20的责任,装修公司为百分之25的责任,物业为百分之10的责任。
因此这起事件也就告了一段落,但这起案件的后续,以及网友们的反应却是让人深思的,比如说王某在法院的时候,还用到了跟亲戚的电话录音,试问在什么情况下才会跟一个人打电话都要录音呢?这种做法可以说简直让人细思恐极。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观点就是,这种事情为什么要带孩子去呢?作为父母,难道不是尽可能让孩子避免这种事情吗?因此在这起案件之中,王某的做法也还是存在一定争议的,但也要让各位父母都明白,保持孩子们的安全还是有必要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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